“决定如下:对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7月3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当面向妨害民事诉讼的刘某庄严宣读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随即刘某被司法警察押往拘留所交付执行。
迷惑:从不知道的诉讼
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万某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和陈某,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
该案经开州区法院一审和重庆二中法院二审,最终双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8年1月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
今年3月,陈某向重庆二中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从来不知道万某起诉自己的事情,也从来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真相:老公找了人冒充老婆打官司
重庆二中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查明,因刘某不想让妻子陈某知道他的这些债务,2017年9月28日,刘某带着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位长相与陈某相似的女同事一起到开州某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作为自己和陈某的诉讼代理人。
刘某向王某表示,该女同事就是自己的妻子陈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下了自己和陈某的名字。
随后,王某作为刘某、陈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一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刘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向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自己和陈某提起上诉并参加二审诉讼。
结果:男子被罚款和拘留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请人冒充妻子陈某,并以陈某名义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陈某参加诉讼、提起上诉、接受调解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为此,法院依法对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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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重庆二中法院立案庭庭长朱海川解释说: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用九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各种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用了二十个条文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请人冒充陈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就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刘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屡发生哄闹、冲击法庭,伪造、毁灭证据,隐藏、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以及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诉讼不是儿戏,法律不容亵渎,妨害诉讼的人必定要承担法律后果”,朱海川庭长告诫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智慧 重庆二中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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