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母亲诉女儿、女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母亲出钱给孩子买房,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快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一家人为了购房款对簿公堂
今年5月,何女士来到江津法院,起诉女婿周某与女儿陈某。
何女士称,周某、陈某因购房提出向其借款11.64万元。她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到当时房主的账户上,考虑到周某、陈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所以提供借款时未要求出具借条。
后来,两人拒不还款,何女士便于去年10月找到女儿陈某,要求陈某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
日子一天天过去,周某、陈某仍未还款。何女士这才将二人告上了江津区法院,要求他们立即返还全部借款。
被告否认借款说是赠与
案件审理中,二被告均矢口否认曾在何女士处借款,表示该款系何赠与,用于其购买房产。二被告与母亲就款项性质,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举证质证环节,何女士提交了一份在借款发生后由被告陈某个人向何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母亲何某某人民币116400元,用于购买刘某房屋,实际借款以转到原房产人刘某名下的金额为准”。
陈某表示,该借条系母亲强行要求其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欺诈,或胁迫等能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或出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赠与还是借款?法院这样判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因此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并不能当然推定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向被告周某、陈某指定的收款人转款98000元,原告在交付款项时并无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且提供了借条加以证明,尽管该借条是款项交付后被告陈某个人向何某某出具,但结合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原告主张借款金额为116400元,但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原告于2016年11月向案外人刘某转账98000元,对于另外18400元,其称系取现后存入刘某账户,但对为何采取不同转账方式未作合理说明,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且借条明确载明:“实际借款以转到原房产人刘某名下的金额为准”。故江津法院最终认定借款金额为98000元。因案涉款项为二被告用于购买房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周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借款9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亲人间涉及的经济往来 最好用书面方式写明款项性质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借贷与赠与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官非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只能由证据体现。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亲人、恋人等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对于经济往来不注意风险防范,未对经济往来中大额款项的性质进行说明,由此导致纠纷的产生,部分当事人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常有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
故为了防范风险,在亲人、恋人等关系密切的群体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如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一定不要怕“伤了面子”,要表明款项的性质,最好用书面方式(如借条、欠条等)写明款项性质,并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吴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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