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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两棵树被判刑还遭罚款2万元!你心里没点数,这树也能挖?
10-11 20:27:24 来源:​重庆检事儿公众号

重庆检事儿公众号消息,因为挖了两棵树,结果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2万元?这件事发生在梁平张宇(化名)的身上,事实上他挖的也不是两棵普通的树,而是红豆杉。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初,张宇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梁平区明达镇龙马村某村民的一株红豆杉。随后,张宇将其采挖并雇请他人运回家,栽种在自家花园里。同年3月19日,张宇又在梁平区竹山镇的森林中采挖一株红豆杉,在搬运回家的过程中被村委会发现,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鉴定,张宇非法采伐的两株野生红豆杉,均为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于该案属于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辖区内三区六县所涉及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应当由万州区检察院集中统一管辖,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8日,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张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由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主任廖祥勇受理,她在审查中发现,此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对案发地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今年4月16日,廖祥勇检察官对羁押在看守所的张宇进行远程提讯。“我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是我没想砍伐它,只是想把它栽到我花园里去做装饰。对不起,我错了,我愿意弥补我的过错,希望得到轻判。”张宇向检察官说。 张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悔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检察官当即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张宇真诚地接受。此后,廖祥勇检察官一行赶到梁平区林业局,与林业部门确定了案发地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

5月13日,检察官拟出生态修复协议,先后到林业局、看守所找到相关人员签字。随后,张宇亲属落实了相关协议。 鉴于被告人张宇积极主动在案发地实施了补植复绿,修山抚育,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主动缴纳罚金,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检察官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8月16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梁平区明达镇龙马村某出售红豆杉的村民已另案处理。

9月11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收到被告人张宇送来的一面锦旗。“感谢检察官们,谢谢你们提出的生态方案建议让我被判处缓刑,这次教训真的太大,我一定好好反省。锦旗是我的心声,请你们收下。” 

莎姐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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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杉是什么?

红豆杉在地球上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属于史前植物,非常珍贵,具有观赏、研究、医药价值,是植物界的活化石。中国红豆杉是中国特有物种,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红豆杉属(所有种)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红豆杉既然这么珍贵,

我们该如何利用呢?

一要依法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二要严格保护,既不出售也不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三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罪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普法教育,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3、违反法律规定采伐红豆杉

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挖了两棵树被判刑并处罚金?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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