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4日,巴南法院对被告人王福、刘仕富等9人涉黑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福、刘仕富等9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4千元至8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仕富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周道勇、唐晓波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的多家非法渣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福系南泉街道光国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8月在协调当地村民与企业纠纷工作中,索取贿赂,纠集以被告人刘仕富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通过恐吓、威胁、暴力等方式欺压百姓,从而牟取不法利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许生华参与向企业索贿,参与一次敲诈勒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纠集被告人刘仕富,被告人刘仕富纠集被告人周道勇、唐晓波等人,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地区的非法经营渣场行业,多次敲诈勒索经营者,多次对当地村民实施殴打、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该案应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刘仕富、周道勇、唐晓波、岳学华、王安华、熊露、许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告人刘仕富、唐晓波、岳学华、熊露索要数额巨大,被告人周道勇、王安华、许生华索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福、许生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福、刘仕富、周道勇、王安华、叶友强多次拦截、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巴南一涉恶势力团伙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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