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讯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等5人,开车行驶至某村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拦停。
执勤人员给曾某某等人宣讲了相关的防控要求及放行条件,曾某某等人在被明确告知不符合放行条件的情况下,执意要求执勤人员放行。
其间,曾某某与执勤民警谭某发生语言冲突,进而上前抓谭某的脸部,被谭某摁在地上制止。之后曾某某起身再次对谭某的面部进行抓扯,导致谭某面部多处受伤。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万州区某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关于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管控的通知》,要求做好菜市场等区域管控,落实专人值守,严禁不佩戴口罩人员进入菜市场交易。
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准备进入菜市场,执勤人员陆某某发现后,上前进行劝阻,并宣讲疫情防控期间出行要求,但熊某某不予理会,强行闯入菜市场,并抓扯陆某某佩戴的口罩。随后,在此值守的执勤人员谭某某上前劝阻熊某某,但熊某某仍然不听劝阻,声称自己从不戴口罩,抓扯谭某某佩戴的口罩,并使用砖头将谭某某的左手臂砸伤,之后,又抓扯赶来增援的程某佩戴的口罩,抓伤程某面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相关政策、规定,多次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被执法人员拦阻后,依然我行我素,并致执勤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曾某某、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曾某某、熊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道,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应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与规定,自觉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不任性、不冲动、不蛮横、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李炏
原标题:疫情期间“太任性” ,万州两人妨害公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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