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8月,范某某(丈夫)与孙某某(妻子)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分居两地,孙某某在上海,范某某在巫山县。2010年至2015年,范某某外出务工,2016年6月回到巫山后认识了谢某某。
2017年,范某某与谢某某在巫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养谢某某的女儿。同居生活期间,两人于2018年3月生育一女,同年4月,范某某与谢某某为其女儿举办满月酒宴,当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范某某带到派出所。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范某某有配偶又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范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范某某明知自己已婚且没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同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显然构成了重婚罪。
原标题:巫山一男子明目张胆“”一妻一妾”?法院判了!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