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条例中明确,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中新增了两个事项:依法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支出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可设监事委员会监督业委会工作
同时,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条例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委员会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满足两种情形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30名业主联名可推荐1名业委会成员候选人
根据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有5项工作内容,其中之一是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业委会成员不得超过11人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条例中明确,业委会成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同时,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条例,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无业主委员会可暂由居(村)委会代行职责
条例中提到,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委会成员无劳动报酬可领取津贴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郭发祥 刘波 摄影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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