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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若发生工伤,拿着这份“保障”就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05-28 07:32:12 来源: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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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上下班路上和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呀!钱多钱少不重要,一家人平平安安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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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会注意的!您别担心,公司给咱买了工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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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

咱们在工作中倘若不幸发生工伤

这份“保障”要带好!

这组“时间”要记牢!

事关能否及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请带上小本子,小编划重点啦!

工伤认定申请

30日内、1年内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小提示: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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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一)

初次鉴定→60日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

再次鉴定→15日内

申请鉴定(确认)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注意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三)

复查鉴定→1年后

自生效的鉴定(确认)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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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报销

工伤医疗费(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后)

在职工的工伤医疗治疗终结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工伤伤残待遇(收到鉴定结论后)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已认定为工伤并进行鉴定,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可致电02312333咨询哟

(人工服务时间→每天9:00-18:00)

原标题:工作中,拿着这份“保障”,别让家人为你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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