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缺木材私自砍伐杉树、挖野生香樟树来种、上山采金毛狗脊入药……小心,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6月4日,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渝北区法院、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多个涉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呼吁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绿色发展。
案例一
自家建房盗伐47棵杉树 男子被判刑
去年7月,因修缮自家房屋需要使用木材,盛某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砍刀和卷尺等工具到村集体所有林地内,选择并砍伐适合建房的杉树47棵。
经鉴定,被采伐杉树的活立木蓄积共计约5立方米。事后,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砍伐事实,并自愿补种470株树苗。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5余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考虑到盛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修复生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给野生香樟树挪窝被判刑
重庆一家公司打算向重庆一家园艺场购买一批野生香樟树,要求先修剪、断根,二年左右再行挖运并移植至合川区银翔城。
2016年3月,园艺场经营者胡某联系郭某购买野生香樟树,郭某与谭某共谋通过居间介绍买卖野生香樟树,从中获取差价,利润各一半。具体由谭某负责寻找树源,郭某负责与胡某接洽。
同年5月,谭某、郭某、胡某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生长在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的122株野生香樟树进行了编号,并作了截冠处理和断根处理,打算两年以后移植合川。
经鉴定,案涉野生香樟树均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谭某、郭某未经允许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鉴于三人均系自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移植尚未完成,目的尚未实现,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胡某、谭某、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中胡某被处罚金3万元,谭某、郭某被各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三
采金毛狗脊当草药 男子被判刑
2017年4月,侯某在璧山区福禄镇摆摊出售金毛狗脊等草药的过程中,与张某相识。他告诉张某生长金毛狗脊的地点,并承诺收购张采购的金毛狗脊。
同年5月,侯某通过电话联系,通知张某准备一百斤左右金毛狗脊及其他草药。于是,张某同其妻子采伐金毛狗脊,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四株金毛狗脊均为野生植物,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侯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自愿出资修复生态。
经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侯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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