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首件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刁某明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因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资源损害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去年5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江津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且禁止用铁夹进行捕猎。
刁某明在明知不能进行狩猎的情况下,仍将自己购买的狩猎用铁夹安放在江津区永兴镇某村附近的山林中,并于去年6月至11月期间捕获到豪猪2只、野猪1只,其中1只豪猪因受伤过重死亡后,被刁某明及其家人食用。
去年12月16日,经群众举报后,江津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刁某明家中查获狩猎铁夹19个。经鉴定,刁某明使用的猎捕工具“铁夹子”属禁猎工具,被查获动物为猪/野猪、豪猪,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今年2月10日,刁某明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刁某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刁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判处拘役四个月。
刁某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刁某明承担因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资源损害赔偿金500元,并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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