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开始上班的小兰今天有些闷闷不乐,问了原因,说是发现今天领到的工资和合同上约定的不一样。约定的5000元,结果只拿到了4000元,问了HR,说是试用期期间,工资“打折”。可是合同上明明没有写啊……这也可以吗?试用期工资还要打折的吗?来听听12333的小姐姐怎么说?
12333: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试用期工资最多可打“八折”,按照小兰你的工资来看,试用期工资可以约定为4000元。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则不能随意打折。
另外还有一个地方需要留意,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是2000元。试用期工资是1600元/月,这个时侯试用期工资低于了本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1800元/月、二档1700元/月也是不合法的。
延伸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县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原标题:试用期工资要“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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