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被告仅支付500万元,尚欠531.75余万元应予以支付。”庭前会议上,原告当庭表示。
“结算仅是为了按照既定时间开业的需要,该结算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被告当庭表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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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10点,开州区法院第10审判法庭,一场庭前会议正在举行。据悉,该院在我市率先正式制定《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让每场庭前会议有了具体的操作“模板”。
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时出纠纷
2017年11月,原告湖南一家消防实业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一家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开州区新城歇马片区的一商贸城二期给水、排水、照明及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
在法庭上,原告称,他们主张应按双方在今年1月就涉案工程办理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签署表》作为结算依据,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总额的5%的工程款,但目前被告仅支付500万元,尚欠531.75余万元应予以支付。
被告认为,根据他们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于2020年1月办理的结算仅是为了商贸城按照既定时间开业的需要,该结算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
庭前会议结束前,法官总结了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愿意调解。
该案将择日开庭。
庭前会议提升审判质效
审理本案的法官熊军称,拿到案子后,他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争议的焦点不明,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庭前会议程序相对简单、灵活,削弱了对抗,便于法官、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流,并尽快就案件的焦点形成共识,从而利于审理和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调解。”
熊军表示,实践中有些案件案情复杂,因缺乏充分的审前准备,多次开庭、重复开庭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程序效率低下。
庭前会议在明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庭审时更加具有针对性,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调查时更加有序,克服“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等传统审判方式的缺陷。
庭前会议制度指导是法官办案的有益工具
“该院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在民法典横空出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落地生根、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开州法院院长彭贵介绍,庭前会议是落实《民法典》的有益探索,也是深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有益尝试,而且还是指导法官办案的有益工具。
据悉,庭前会议的内容有: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证据交换,以及归纳争议焦点,还有庭前会议调解等。
据统计,7月中旬庭前会议制度施行以来,该院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49次,30余件案件通过庭前会议减少了开庭次数,案件需要二次开庭的占比下降了61%以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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