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重庆涪陵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涉嫌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胸竹鸡的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电子诱捕装置等违禁狩猎工具。
灰胸竹鸡也称“竹鹧鸪”或是“泥滑滑”,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4月9日10时许,在涪陵区百胜镇桂花村1组石坝屋(小地名)处的山林里,不时传来“咕-咕-咕”的声音。不一会儿,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提着一白色布口袋走下山来,袋子里装着他猎捕的“野味”。十分钟后,该男子还未从猎获的喜悦中回过神来,就被涪陵公安森林警察当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宴某指认捕猎灰胸竹鸡所使用的电子诱捕工具
经查,被抓的男子宴某是重庆渝北人,在多次回涪陵百胜镇桂花村丈母娘家时听到房屋后山经常有竹鸡的叫声,遂萌生了猎捕的念头。宴某早在去年3月便在网上购买了声音播放器、遥控器、门套网和各种鸟叫声卡等捕鸟设备。
今年3月18日,宴某利用之前购买的捕鸟设备在石坝屋处的山林里精心挑选了一块草丛较为茂密的地方布下陷阱,以播放雌性竹鸡求偶叫声引诱雄性竹鸡落网,当天捕得竹鸡2只。次日,宴某又以同样方法猎捕竹鸡1只。当晚,宴某将3只竹鸡一并宰杀后与岳父、岳母等人一起享受了这道“野味”。
▲被宴某捕猎的灰胸竹鸡
经鉴别,晏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胸竹鸡,其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系法律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目前,犯罪嫌疑人宴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涪陵警方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其非法捕获的1只灰胸竹鸡已放归大自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原标题:重庆涪陵一男子非法捕获4只“竹鸡”,结果栽了……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