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江津法院供图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刘某下车“撒腿就跑”!这样的情形下,他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津法院审理了该案后,依法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近5万元由刘某自行承担。
2018年7月的一天凌晨,刘某驾驶小汽车沿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中段行驶。当车行驶至玫瑰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刘某的车辆与停靠在路边付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强大的冲击力,使付某的小汽车车头与停靠在前方的另一辆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慌张的刘某选择弃车逃离现场。正在不远处吃宵夜的付某发现事故后,立即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而后,付某维修其受损车辆共计花费了51086元。
付某想联系刘某寻求赔偿,无奈一直无法找到刘某。付某遂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先行赔偿。该保险公司接到付某的索赔申请后,按照商业险的相关合同约定先行向付某赔付了全部损失,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事故现场 江津法院供图
去年年底,该保险公司以刘某,以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张由两者共同赔偿其损失51086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履行了赔付义务,故其自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在第三者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参加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江津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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