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礼品、红包往往代表着特殊的心意,礼尚往来是常事。纵然恋人之间有借贷行为,但一般不会出具借款凭证。那么,只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恋情拉爆后,这钱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款呢?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杨某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其恋爱期间的借款4000元,结果只有2000元被认定为了借款,获得法院支持。
审理查明,在杨某与郑某恋爱期间,郑某因需要交纳车辆保险费,向杨某借款2000元。杨某将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郑某指定收款人微信。
2018年8月14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款1000元给郑某所有的名为“一家童装店”的微信账号。庭审中,杨某还陈述,郑某在其母亲处借款1000元现金,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金额为多少。关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案外人蒋某的2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庭审中,郑某当庭表示该款系垫付的审车保险费,实为借款,郑某的陈述视为自认,因此法院确认该笔款项为借款。
至于该款是否已经归还的问题,虽然郑某认为已经向杨某归还,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杨某要求郑某归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关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1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转款的时间处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某也未向杨某出具借条等凭证,杨某也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该款系郑某向杨某的借款,结合当时双方系恋人的特殊关系,对杨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杨某认为现金支付给郑某1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庭审中,杨某陈述系其母亲拿给郑某的,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郑某向杨某的借款,郑某也未出具借条凭证,同时也未证明郑某收到该款,对杨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徐勤 通讯员 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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