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正式施行。
“城市建设中我们要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原则上树木只可移植,禁止砍伐。”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等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本质上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一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的长效机制和长期做法。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适用范围、补偿费定义、补偿费标准、补偿费动态调整规定、需要经过专业评估确定补偿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罚款基数的补偿费计算原则、补偿费收取及管理等。
《办法》规定了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三类行为,即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
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办法》按照中心城区、主城新区、其他区县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别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占用的补偿费标准。其中,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占用补偿标准最高。
在上述须缴纳补偿费的三类行为中,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这两类行为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在全市是统一的。但是对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行为,《办法》按照中心城区、主城新区、其他区县分类规定了补偿费标准。
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常用园林植物约1700种,且苗木为非标准产品,同品种、同规格树木,因为株型、分支点等不同,价格都有不同,市场价格较为复杂。因此,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办 法》没有按树木品种分类,而是以总体可置换为原则,按照乔木、灌木等类型规定补偿标准,这样较为简明,便于实际操作。
同时,鉴于园林树木的特殊性,对一些价值确实较高的特殊类型,规定可按评估确定补偿,以符合实际。
为加强行道树保护,《办法》规定,移植、砍伐行道树,按相应规格乔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并按每株占用1.5平方米道路附属绿地进行补偿。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因重点项目建设不得不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属于一级古树的,移植补偿费为20万元/株;属于二级古树的,移植补偿费为10万元/株;属于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补偿费为5万元/株。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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