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或工作中,
人与人之间因各种问题
发生矛盾纠纷再所难免,
然而,
有的人却不能冷静处理,
动不动就利用微信发朋友圈吐槽,
丝毫未考虑这样做可能会侵权。
近日,巫山就有一名员工因工资支付问题,在朋友圈吐槽公司,因此闹上了法院,结果被法院判决删除相关信息,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至少7天。
起因
据介绍,被告南某原系重庆某公司销售人员。南某因工资支付问题对公司产生不满,于2021年2月10日下午4点钟通过本人微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说说”。
该“说说”抬头载明“正告各位同行,以及和重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有任何业务往来配套商、客户注意了,请你们立即终止与其的相关业务往来……”正文载有“靠吃员工血汗以及配套商资金苟延残喘维持”“实际控制人梁某是一个毫无底线的人!其人品简直不忍直视”“如此不要脸的行为”“该公司会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来从各配套商身上挖一块块血肉”等大量贬义词句,且详列的四点理由均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结尾载明“已经进坑的配套商请加群聊,共同商议一下如何及时止损”。
经过
同年2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南某发了一份《告知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上述不实信息,并及时消除不利影响……”但被告一直未删除发布的“说说”。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诸法院维权。
案件审理
庭审中,南某当庭认可发布信息的微信系其工作使用的微信(有联系人377名)。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和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南某发布的该条“说说”描述、评价的内容与原告的工作领域相关,足以引起大众尤其是重庆某公司的客户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对原告的名声和信誉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巫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告系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发布涉案信息,法院酌情确定具体方式为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布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至少保持7日)。
判决
被告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2021年2月10日下午16时1分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被告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某公司发布道歉函(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至少保持7日)。
法官说法
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有权在自己的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者发表评论,但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标题:刚刚判了!朋友圈公开道歉至少7天!玩微信的万州人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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