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没有DNA检测这类的高科技,除了问元芳,破案主要靠什么呢?
所谓刑侦技术
《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剧照
在上古部落时期,巫师们通过龟壳烧烤产生的裂纹来推断谁是否有罪。当然,此时的社会构成还是原始状态,谁杀了谁也不需要社会力量来裁决,受害者家属觉得是谁干的,自己就去报仇,对于刑侦手段的依赖几乎为零。
到了秦朝,游侠儿之类的快意恩仇不再被允许,出现了半职业化的刑侦人员:里正。相当于现在的村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巡逻和犯罪现场的第一目击记录。里正处理不了的事情就会报送到县衙给刑名,或者再一路上报直至御览。
汉袭秦制,基本与秦朝类似。这段时期的刑侦水平和社会上对于刑侦的依赖程度都是很长时间内的一个高峰。
在汉以后直至隋唐的一段时间里,刑侦的概念几乎消失了。身处分裂、战乱中的当权者,关心的是兵事,刑律是看心情、看利益,因此刑侦技术出现倒退。
隋文帝重建了司法制度,让刑侦工作重新回到司法环节。
唐朝从西域地区吸取了不少刑侦经验。这个时期阿拉伯是世界上医学方面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同时中国本土的炼丹术兴盛发展,让化学加入到刑侦技术中,可谓一大创举。
宋朝出了两个民间传说的刑侦达人——北宋的包拯和南宋的宋慈。
《少年包青天》剧照
人们尊崇的包青天以司法官的形象出现,但严格来说,包拯不算搞刑侦的,事实上他的执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的行政地位和权力,而司法与行政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同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客观事实。换句话说,包公断案故事也是古代司法不够独立的一个印证。
宋慈倒真是搞刑侦的,他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著作。集我国古代法医学知识的大成,对宋及宋以后各朝的刑侦均产生过积极影响。
然而,和影视剧中宋慈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形象不同。在当时,搞刑侦的被视作“贱业”。刑侦工作者宋慈到头也只是四品官,还不如一个地方知府官大。受传统文化影响,开棺验尸等刑侦手段不被广大群众接受和欢迎。
《三言二拍》中,一个叫王世名的人为了不让官府检验父亲的尸体,隐瞒了父亲真正的死因。真相大白后,巡按马御史上奏朝廷,下诏为他建坊以表彰其"孝烈"
从“杨乃武小白菜案”为代表的“清末四大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朝的所谓刑侦手段主要是依照断案官员的主观判断,“应该是如此”,接着各种大刑,直到嫌疑人签字画押,然后就结案——可谓是刑侦史上的奇葩。
为什么要“明镜高悬”
也许大家注意到了,每期「罪案史录」标题底下都会有这么一张古代公堂的图片。图中最上方的“明镜高悬”牌匾和中间那只脚踏祥云的神兽“獬豸”,就是最早的刑侦手段——神明裁判。
在古代,镜子既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器物,也是道德的象征和表达。镜子具有凡俗的文化意义,还有宗教的神圣功能,比如在道教文化里,镜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器或宝器。
公堂上“明镜高悬”的匾额,不但是要借助镜的神力,更是赋予了司法官明察秋毫的神力,使“覆盆沉冤”能够真相大白。
公堂上的“明镜”又被称为“秦镜”,传说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并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
“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西京杂记》卷3)
秦始皇得到这面宝镜后,常用它来照宫人,一旦发现谁心存邪念,就严厉惩处。
清兵入关后,“明镜高悬”就变成了顺治帝的手书“正大光明”---“大抵圣贤之心,正大光明,洞然四达;而惓惓之义,实在国家。”(朱熹《答吕伯恭书》)跟“明镜高悬”其实是一个意思。
“法”字在古代的写法是“灋”,左边的三点水,取“法平如水”之意;右边是“廌”下边一个“去”,“廌”就是神兽獬豸,取獬豸能判断曲直、公正执法之义
在“明镜高悬”的牌匾底下,那只脚踏祥云的神兽叫做“獬豸”,也称“解廌”或“解豸”,头上长有独角。传说中,它是上古时期尧、舜、禹的司法官员、号称“中国司法官始祖”的皋陶养来帮助他断狱的神兽。
獬豸可以分辨是非曲直,不管你说得天花乱坠,只要有罪它就会拿角顶你,“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
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此冠为执法者所戴。《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取而代之的刑侦手段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
“五听”是什么:古代版Lie to me
美剧《LieTo Me》微表情总结
“五听”指的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言出,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赦;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耳听,观其顾视,不直则毛。”(《周礼·秋官·小司寇》)。
所谓“五听法”,就是侦察、审讯案情的人,在侦察、审讯听取他们的供述时,要观察嫌疑人的语言、脸色、呼吸、听觉和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这种察颜观色来断案的方法,可谓是美剧《lie to me》的古代版。虽然比神明裁判先进许多,但是依然具有主观臆断色彩。所以古人认为要兼“听狱之两辞”,还要“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有了这些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具体案例了,看看古人是如何在没有高科技的状态下侦查断案的。
说说具体案例
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江西永新县有个赌徒叫周整。
有一次,周整和另一个赌徒龙聿一起赌博,周整输光了身上的财物后,将属于母亲的15亩肥沃土地作为赌注压了上去,结果又输了。无奈他只好答应给龙聿立下字据。
但是,这15亩地的所有权是周整母亲的,龙聿要求字据上必须有周整母亲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数。这15亩地是周母的命根子,她肯定不会按手印让周整拿去抵赌债。
为了得到这份田产,龙聿给周整出了个主意,让他找来一份按有周母手印的文书,再涂掉文书上的字,两人联手伪造了一份卖地契约。
当龙聿拿着契约向周整的母亲要地时,周母将龙聿告到了永新县衙。县衙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根据契约上周母的手印,判15亩田产归龙聿所有。周母不服判决,又将龙聿告到了州衙门,结果因同样理由而输了官司。
后来,元绛任永新县令,周母再次将龙聿告到县衙。
元绛了解周整、龙聿平时的好赌行为后,初步认为周母很可能是冤枉的。于是,他反复、仔细地察看了龙聿所持有的契约,终于发现了破绽。
他对龙聿说:“你这份卖地的契约是伪造的。”龙聿反问:“何以见得?”元绛指着契约上的手印说:“这份契约上书写的年月字迹在手印的上边,说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亲文书上的手印而后撰写的契约。”
龙聿见阴谋败露,只好承认契约上的手印是假的,供出了和周整练手伪造契约的事实。元绛以假手印为突破口,周母的15亩田产终于物归原主。
连环画《血手印》
这个故事说明北宋时期的刑侦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已经将“手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指纹列为犯罪现场勘察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能够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怎么按的,所以手印成为我国民间民事纠纷的主要证据之一。
当然,在古代最主要的审案手段还是刑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找不到线索情况下,刑讯确实有一定效果,这是古代大部分司法最喜欢的断案方法。
刑讯手段消极的一面是明显的。三国魏时顿丘县有个叫郭政的人,因为和堂妹通奸,杀了堂妹的丈夫,到审讯时郭政和堂妹陷害证人冯凉,冯凉屈打成招,“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
《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规定:只有当“事不明辨,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的情况下,才允许拷讯。而且怕严刑逼供不真,所以“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招,取保放之。”唐后各代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司法公正需靠法律而非人格,改变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糟糕的司法状态是重点。离开了公共权力和庙堂之高的威严,包公狄仁杰们是无法审案的。明君、贤相、清官、循吏不如优良、周到的制度靠得住。
原标题:时代 | 除了问“元芳怎么看”,古人靠什么刑侦手段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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