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苷用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点话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确定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认定规则。那么,这一规则在生活中有哪些应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苷用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林某某(男)与吴某某(女)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分居至今。2011年4月,李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林某某在收到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交由王某某存执。因林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将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借款还给王某,同时要求吴某对被告林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与被告林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与王某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林某与吴某也没有约定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读
“根据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胡苷用称,这样的规定尽管有利于防止一些举债方举债之后转移财产逃避偿还债务现象发生,但是也容易导致并未参与举债、甚至对配偶举债不知情也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的非举债方“被举债”。“案例中,尽管吴某与林某已经分居,对林某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但还是需要和林某一起偿还借款。”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64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范围,确定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认定规则。根据最新的草案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胡苷用解释,草案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共签或共认”原则是每个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公民无须为他人行为负责基本法理的回归,有利于维护对配偶举债不知情也未参与举债方的合法权益。草案同时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则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有利于维护与促进法律公平公正。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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