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离婚如何分财产?贡献多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05-25 11:52:2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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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苷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降低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那么,降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有什么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苷用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1999年9月张某、李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02年4月育有一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时有发生,后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2003年,李某外出打工,长期不归,2010年后更是了无音讯。张某独立抚养儿子李某某(化名)。2017年初张某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失业在家,经济上失去了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能力,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从2003年至今分居已超过两年,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尽管原告多年来独自抚养小孩,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但是原、被告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度,而不符合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判决张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

草案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草案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夫妻无论是采用共有制还是分别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前述案例为例,根据草案最新的规定,即使张某和李某在婚后没有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但是张某独自抚养儿子,对家庭付出更多,有权在离婚时向李某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草案的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更有利于保护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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