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4日消息,农业农村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探索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
意见介绍,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也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同时能够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促进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
意见指出,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意见还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主要有三点:
(一)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
(二)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
在政策保障方面,意见表示,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
此外,意见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受此消息影响,A股土地流转板块迅速走强,亚通股份、辉隆股份先后涨停,香梨股份、苏垦农发等拉升。
原标题:六部门推农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探索“先租后股”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