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泡沫,是彩色的。
就像被骗的我,是幸福的。
追究什么对错,你的谎言。”
2014年,参加《我是歌手》第二季的香港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又名G.E.M)凭借这首《泡沫》红遍内地。
不知道那时的她有没有想到,5年后的今天,她11年音乐生涯换来的“品牌资产”有可能真的化为“阳光下的泡沫”,成为转瞬即逝的“花火”。
今年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
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但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解约后的邓紫棋,可能今后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了...
这件事瞬间让全球各地的歌迷炸锅了...
有网友力挺认为,歌迷喜欢的是邓紫棋的唱功和才华,和这个名字没有关系。
也有脑洞大开的网友调侃说,就算不能用“邓紫棋”,还可以叫“邓红棋”、“邓橙棋”等名字...
着急的歌迷也出谋划策,建议邓诗颖干脆直接去把本名改成邓紫棋。
记者注意到,2008年,当时年仅16岁的邓紫棋发行首张专辑,一出道就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斩获香港乐坛各大新人奖。
11年来,邓紫棋一直以这个艺名面世,如果今后她真的无法拿回这个名字,不仅此前积累的名誉价值可能白白送人,更重要的是,这还可能关系到她能否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权。
邓紫棋宣布解约,唱片公司回应
3月7日,邓紫棋在微博发布了一篇长文宣布解约,并附上她委任的律师行的一封声明。
邓紫棋在微博表示,自己和蜂鸟音乐已经不存在艺人与经纪人的关系。她还透露,双方的矛盾其实已经持续了将近三个月,期间双方也在不断调解,自己也在努力配合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自己也曾期待双方能和平解决。
与此同时,邓紫棋也表示未来已经安排好的八场演唱会,自己会尽力完成,因为不想让歌迷还有主办方失望,自己也希望能尽量减少对其他人的影响。
3月8日,蜂鸟音乐在官网以及社交平台发布声明回应,表示从未涉及任何“违约及不法行为”,也未对G.E.M(邓紫棋)有过“不公”或“压迫”。
记者注意到,蜂鸟音乐(Hummingbird Music Limited)是香港一间独立音乐公司,创办人为张丹和Lupo Groinig。这家公司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选秀节目发现音乐苗子,然后与其签约。该公司举办的“Brand New Star”选秀比赛吸引不少香港本地及东南亚的年轻音乐人参加,年度冠军有机会签约该公司成为旗下歌手。
毫无疑问,邓紫棋是这家公司挖到过的最大一块“宝藏”。而早在2014年9月,蜂鸟音乐就已经将“邓紫棋”和“G.E.M”申请商标注册,领域涵盖文娱、珠宝、广告销售等。
记者还发现,蜂鸟音乐在官网上仍然将邓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传放在显要位置,并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邓紫棋周边商品,包括帽子、T恤、马克杯等。
律师观点:个人有姓名权
蜂鸟音乐未经邓诗颖授权,直接将“邓紫棋”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损害邓诗颖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而这并不是第一起艺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新闻。1995年,“金龟子”刘纯燕因主持《大风车》节目一炮而红,她陪伴了中国亿万儿童的成长。不过,通过查询得知,“金龟子”的商标却不在刘纯燕自己手里。从商标局网站查询,“金龟子”相关商标有126个,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册相关商标,19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册该商标。忍无可忍之下,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那么,“邓紫棋”和“金龟子”的情况类似吗?“金龟子”的胜诉是否意味着经纪公司其实并无法阻止艺人使用“邓紫棋”的名字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公民姓名权的含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天眼查中显示,蜂鸟娱乐还注册了诸多商标类别。
因此,艺名也属于公民姓名权的范围,只要这个名字能够与本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就归属于本人,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的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
“邓紫棋”作为邓诗颖的艺名,在作为商标的“邓紫棋”申请日之前,歌手“邓紫棋”已经在文化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知名公众人物,与邓诗颖的形象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在此情况下,蜂鸟音乐未经邓诗颖授权,直接将“邓紫棋”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损害邓诗颖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纪公司将艺人艺名用自身名义注册成商标后,存在侵犯艺人在先姓名权的嫌疑。
▲演出中的邓紫棋。图/视觉中国
不过,有几种情况可能排除经纪公司的侵权嫌疑,假如邓紫棋在当初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已经明确放弃了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和商标权,又或者曾经签署过同意经纪公司将“邓紫棋”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书面文件时,就意味着将这项权利让渡给了经纪公司,那接下来解约之后,如需使用“邓紫棋”艺名,可能并不乐观。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蜂鸟音乐已经注册的类别均不是演出服务的核心类别,而只是如珠宝设计、办公用品等衍生品相关的注册类别,其他类别都在驳回复审等程序中,一方面这意味着即使商标有效,邓诗颖可能也只是无法在这些衍生品上使用“邓紫棋”商标;另一方面,邓诗颖也可以及时启动异议程序或在其他类别上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以最大程度保护艺名的商标权利。
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大娱乐资讯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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