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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暂免征收增值税
04-12 19:22:5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据财政部官网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称,自试点开始之日(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公告显示,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包含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值税政策、印花税政策四大类。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所得税

公告明确,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将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企业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差价收入 

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征免所得税

针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告明确,将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将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表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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