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消息,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1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另外,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同时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另外,《意见》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非法放贷资金量大,涉及人员多,借贷平台和公司倒闭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非法放贷和催收是黑恶势力收入的重要来源,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打击非法放贷是重中之重。
王诗强分析,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原标题:“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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