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酒类消费的旺季,但酒鬼酒遇到麻烦:被经销商举报,一批2012年的老酒鬼酒甜蜜素超标。
对此,酒鬼酒在12月21日发表声明称:酒鬼酒公司严禁添加甜蜜素,也从未采购过甜蜜素。酒鬼酒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均经过严格检测,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近年来,酒鬼酒产品经国家及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100%。声明称,酒鬼酒原经销商石某,因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意欲谋求不正当利益。
拆解一下这份声明,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如下几点:一是酒鬼酒按照规章和程序生产,是守法的,因此不会有问题;二是近年来,酒鬼酒的检验都是100%合格,所以不会有问题;三是酒鬼酒原经销商石某与公司有经济纠纷,对方意欲通过此种手段来胁迫自己就范。
不过,21日声明中自说自话式的证明方式,无法说服舆论,至少有一点酒鬼酒无法回避:你说没问题,那就让主管部门上啊,他们是裁判,可以证明你清白的。恐怕是意识到声明不具说服力,22日晚间,酒鬼酒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已经提请市场监督部门全面检测产品,并对结果向社会第一时间公布。
不敢直面问题的企业不是好企业,不敢直面问题的产品很难说是好产品。从公关的角度看,酒鬼酒22日的公告比21日的声明更好,至少向公众表明了明确的态度:敢于直面问题!
不过在21日的声明和22日的公告中,共同提及的一点是,原经销商石某,有通过曝光“甜蜜素”来胁迫酒鬼酒满足其不正当利益的诉求。
可能酒鬼酒没有注意的是,石某选择了举报,事实上就不存在“胁迫”了,说“报复”更恰当一点;更重要的是,石某的举报行为并不妨碍公共利益,相反还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公共议题。
所以就这个话题,酒鬼酒不应该强化对方的不正当利益,真正应该做的其实只一条,用最权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没有问题的,然后舆论的交给舆论,法律的交给法律。
不过,酒鬼酒22日的公告提供的另外一个重要信息,却让人生疑。
公告原文如下: 2016 年初,本公司新任管理团队为规范市场秩序,提振渠道信心,提出对经销商存有疑虑的 2013 年前所有库存产品予以退换,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对石某 2015 年 12 月提出的无理要求予以拒绝。
这段话很明确说明,在2016年之前,经销商就对产品提出了“疑虑”,双方的处理方式是“友好协商”,“友好协商”的结果是“退换”,只不过,石某提出了额外要求,酒鬼酒觉得过分,所以没满足要求。
事实上,后来法院也支持了石某的诉求,而且不是“退换”,而是“退货”,酒鬼酒还需要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当然,石某的“其他”或者说在酒鬼酒看来过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那么,问题来了。
既然经销商早就对产品提出了疑虑,为什么酒鬼酒那时候不理直气壮地提出检测,以证明自己没有问题,从而消除对方手中的“把柄”?反而达成了“换货”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这个“合理补偿”,到底是因为什么而“补”?因为什么而“偿”?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在产品没问题的情况下,经销商卖不动产品,这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该由自己承担责任与损失,不应该存在“合理补偿”的问题。
但是,蹊跷的是,2016年就已经出现了“补偿”,而且“合理”。当然,公告也前置了一个原因:新任管理团队为规范市场秩序,提振渠道信心。显然,这个前置原因是模糊的,无法说明到底是因为产品有问题提振信心,还是因为市场问题提振信心。
联系“补偿”来看,22日的这份公告,却若隐若现地揭示了另一个事实:双方都明知道有“疑虑”,却不将“疑虑”揭开,而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消除,只不过,最终因为利益诉求的分歧而撕破脸皮,由谈判桌上的相互博弈,变成了公开举报的舆论声讨。
最终,在经过了“友好协商”、法院判决、公开举报这三个重要的阶段之后,酒鬼酒才在2019年12月22日的公告中表态,走“提请检测”这个本应该在2016年就走的监督程序。
这么多年,酒鬼酒都没有使用“检测”这个最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到底在怕什么呢?
如果酒鬼酒的产品质量确实有问题,这样做是对消费者极端不负责,这是坏!
如果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这样做是对投资者不负责,这是傻!毕竟,这一波“举报”,对酒鬼酒品牌的负面影响,已形成既成事实。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