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荔枝新闻报道,近期,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保险公司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后经警方查明,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天气,估计延误概率较高时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事迅速在社交网络中炸了锅。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网友对此纷纷质疑:
网友的主流意见认为,理赔规则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人家不过是通过“专业”分析和劳动,合理利用了你的规则获利,这就成了诈骗?合着你保险公司就该稳赚不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构成犯罪?首先让我们理一下李某的获利手段和流程。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当天会不会遭遇极端天气;
第二步:从亲朋好友处以理财为由骗来大量身份证、护照,每个航班使用多个身份购票,每张票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第三步:随时关注航班动态,如果航班可能不会延误,迅速退票;如果航班出现延误,立即索赔。
在这一系列行为中,哪些可能涉嫌犯罪呢?
先看目前警方认定的保险诈骗行为。
在本案中,保险标的(航班延误)是真实存在的,延误的原因如天气等是客观的(非李某主观造成),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没有的(李某真实支付了机票费用),在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罗列的五种具体诈骗行为中,李某不满足任何一条,也就是说,李某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条件是不成立的。
那么警方认定的另一项诈骗罪呢?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是关键。
在本案中,李某的确虚构了“我要登机”的事实,但这个事实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航空延误险的理赔条件中,并没有规定旅客必须登机,李某是否登机这一事实,并不影响理赔,因此也不能认定李某虚构登机是对保险公司的诈骗。
在“非法占有”这一点上,由于李某是基于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条款获利,因此在保险公司层面,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不过,由于她骗取假冒了他人身份去购票,这部分理赔款显然不属于她本人,确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警方从嫌疑人李某处查获的用于作案的身份信息
此外,由于李某假冒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以理财为由从亲友那里骗过来的,因此她可能还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法认为,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包括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按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的行为可能法定刑期3-10年。
另外,骗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牟利,也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的获利金额也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期3-7年。
如此看来,李某的确涉嫌部分违法行为,但跟保险公司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购买延误险获利被抓这事,之所以引发网友这么大的关注,除了保险公司过于霸道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李某的行为,其实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做过一些,俗称“薅羊毛”。
团购网站有限量特价活动的时候,你敢说你没有注册多个账号去购买过?
APP有新用户领红包活动的时候,你敢说你没有用多个手机号、邮箱去重复领取过?
的确,大部分人都薅过羊毛,只不过金额没李某这么大而已,但如果李某的行为是犯“大罪”,我们是不是也在犯“小罪”呢?
其实也不必太过担心,在处理“薅羊毛”网络黑产案件的时候,法律界一般认为,如果仅仅是单纯利用规则漏洞的获利,不构成犯罪,建议由商家自行修改活动规则,防范风险;但如果是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身份、伪造信息、爬虫刷屏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获利,则涉嫌盗窃或诈骗。
最后来看,保险公司冤吗?一点都不冤。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在航空延误险理赔条件里加入“必须登机”这一条就行了呗。
上游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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