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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确定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9月1日起施行
07-31 19:48:22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消息消息,近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确定了重庆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严格遵循《资源税法》的立法宗旨,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坚持税收法定、税负公平、征管便利、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在总体税负平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当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该《决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根据《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授权地方人大确定,重庆市对涉及的48个税目明确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是以从价计征为主。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建立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48个税目中,仅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三是优惠政策力度大。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同时,新增加对开采伴生矿和尾矿的税收减免,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本,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对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此外,为落实好《资源税法》,《决定》还对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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