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报消息,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海内外拥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其招牌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河”字的三点水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整个招牌上方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资料图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于是,“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告河底捞餐馆辩称,“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至于意方面,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但“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读音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因此,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海底捞”商标侵权案例远不止一起。据了解,海底捞公司每年都要在全国各地提起几十起类似的诉讼。
原标题:“河底捞”撞脸“海底捞”被诉侵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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