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通知》还明确,车位(含人防车位)属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
《通知》明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前1个月书面通知小区业主。车位(含人防车位)属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业主购买的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车位产权首次登记。车位产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具体参照预售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或小区公示栏中公开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售情况,购房业主可根据需要承租车位(含人防车位),在承租期内,承租业主拥有承租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有多余未出租或出售的,经向小区业主公示后,可临时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通知》表明,车位(含人防车位)放开销售后,商品房仍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租和出售相关情况。以及允许将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后的车位使用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合同备案工作,即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一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两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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