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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日施行 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06-30 19:16:40 来源:上游新闻

法制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是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积极推进的首个协同立法项目。

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制保障、附件5章,共80条。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重点在保护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就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动、制度对接密切合作,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部署,两省市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并在后续条文中进一步细化。

比如,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

两省市条例有三十多个条款对同类事项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的有机对接。

本市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开公司更便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支持依法探索“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条例聚焦“企业视角”,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条例提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聚焦“放管服” 探索“容缺后补”制度

建立线下政务服务中心、线上“渝快办”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相结合的政务服务主渠道,推进政务服务“一窗综办、一网通办”。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编制、及时更新惠企政策清单并完善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等功能,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畅通市场主体获取政策信息渠道,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禁止

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条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和必要性,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司法部门与相关机构及人员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年内出台川渝营商环境优化方案

“前期,我市已制定出台120余个政策文件,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提我们又推出了54项重点任务150条改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茂涛介绍,接下来,还将根据条例要求,按程序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同时推出更多具有本地本行业特色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

李茂涛表示,目前,正会同四川省研究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优化方案。方案将细化条例有关条款,提出一批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推动两地在行政审批、市场环境、法治保障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同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流营商环境。方案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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