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判了第一起黑产代理退保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1月,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邱某某等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保险佣金,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邱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代理人“十不做”
1、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2021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并首次将“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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