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是诚信债务人资不抵债,又该如何处理?
9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温州市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7月,温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截至目前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2件。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防范逃废债行为,但是在基于债务人诚信的基础上。
▲新闻发布会现场。温州中院供图
浙江率先启动15起个人破产案例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债务纠纷成为执行案件中的主要部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地区,温州市率先开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18年11月,温州市委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列入重点工作;2019年7月,温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开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此后,温州市瓯海、平阳等法院陆续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
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2件。
除温州外,另一试点的浙江省台州市在今年5月8日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探索执行案件的退出。截至目前,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
▲温州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温州中院供图
给创业者提供“重生”机会
温州市发布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显示,在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后才可办理,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纪要》还提出,除人民法院外,信用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司法局、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需协助完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包括综合信用信息、征信报告、账户信息及资金情况、犯罪记录、仲裁涉案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纳税情况等相关事宜。同时规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
在保障民营积极发展方面,温州市金融办调研员陈国作表示,2019年,温州市政府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让优秀创业者有再次创业的机会。
▲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已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温州中院供图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个人债务清算是否会引起讨债行为的担忧,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进一步对财产调查和清算的基础上,通过附加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同时,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后一定期限内,还会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
为打消债权人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各环节中也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陈卫国强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其目的是为“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提供救济,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因此“老赖”不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保护序列中。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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