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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涉疫情案件审理指南:拒绝隔离、哄抬物价从重处罚
02-12 12:47:58 来源:上游新闻

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梳理发现,共34条的审理指南要求,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暴力伤医可按故意伤人论处

《审理指南》要求,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和暴力伤医等妨害医疗活动的犯罪行为。

其中,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断路堵路,损毁、破坏道路、桥梁等,足以使汽车、火车等发生颠覆、毁坏风险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或者吐口水等恶意接触医务人员,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医务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恐吓、故意损坏或占用防护用具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将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审理指南》还特别指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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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江苏省高院发布涉疫情案件审理指南。图源于网络

生产销售假口罩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或存在生产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个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对于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审理指南》中特别指出,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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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江苏省新沂法院远程审理涉疫情诈骗案件,庭审现场。图源于网络

致病毒传播或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审理指南》指出,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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