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发布《关于网传福州市光明小学老师陆某有关问题的情况通报》称: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福州市光明小学老师陆某二十多年前存在体罚猥亵学生行为”。该局获悉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目前已成立调查组,将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4月27日,上游新闻刊发《福州43位毕业生迟到20年的控诉:小学班主任当年对我们暴力体罚》一文,报道了福州市台江区第二中心小学(简称福州台二小)97级二班学生举报班主任陆某,控诉其暴力体罚学生、猥亵女生。
4月28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shangyounews)记者邀请知名律师徐昕,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保委主任郑子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兆成律师团主任周兆成,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刘文华,就该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探讨。
▲学生微博曝光陆某,指控其暴力体罚和猥亵女生。微博截图
上游新闻:就这个事件来说,如果学生想走法律途径解决,是否还在追诉期内?
徐昕:根据新闻报道,陆某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便过了追诉期,何况这些罪名均为轻罪,且虐待罪、侮辱罪都是自诉罪名;同时,刑法也规定,追诉期内又犯罪的话,追诉时效中断,因此如果查实陆某在追诉期内有其他犯罪事实,对97年二班的犯罪也可以追诉。
周兆成:我国《刑法》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过了20年,认为必须追溯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涉及民事诉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时效为20年。
刘文华:民事追责,诉讼时效为学生成年后3年内。行政处罚时效是行为发生后2年内。刑事处罚时效是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不足五年的以五年计,最高院批准可以不受时效限制。目前教师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可能还在时效范围内。即便已过时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不受时效限制予以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师德对教师所进行的管理性调整,因不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并不受时效限制。
上游新闻: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学生的言证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
郑子殷:由于时间久远,物理证据已经灭失,难以完全客观复制出当年事发经过,是否能单凭言辞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规定,被害人的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同学间的证词也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此外,还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当时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罪刑法定,我们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当然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徐昕:当事人的陈述均为单方说法,虽有多人陈述指向陆某,但并未就单一事实相互印证,虽然第三人、公众倾向认为他们的说法属实,但证据远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刘文华:法律只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没说所有案件都要有物证才能证明。被告人之外的言辞证据,如果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在某些案件中仅有言辞证据也是可以定案的。本案同学的言辞证据受到交叉感染,不再是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做出的,难以独立完成刑事证明。对于故意伤害罪,必须要有伤情检查作为配套,时过境迁,证据缺失,无法定案。但对于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如有学生当年的日记记录在,因日记是当时记下的,具有不可伪造性,再结合同学证言,则足以认定。如果还有其他成年教师的证言印证,则证据更加充足。多人举报显然可以增加整个事件的可信度。但刑事证明上,还是要看他们举报的是否是同一件事,即同一件事如果多人举报,必然是可以增加证明力度。
周兆成:关于证据问题,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本案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及实施猥亵,如果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证实老师实施了犯罪行为,老师就可被认定为犯罪。在民事诉讼中,则为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查明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证实事实的,老师会可被认定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微信群讲述自己被班主任陆某暴力体罚的情况。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假如班主任起诉学生侵犯其名誉权或诽谤,是否成立?
周兆成: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及诽谤的前提是学生捏造事实,本案30多名学生均指控老师存在体罚行为及猥亵行为,不属于捏造事实,不够成侵害老师名誉权及对老师诽谤。
刘文华:班主任起诉诽谤或侵犯名誉权,几乎不会胜诉。学生的举报,刑事上不成立 ,可能民事上成立,因为刑事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证明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但民事证明只需要高度盖然性。即便刑事和民事都不能证明,也属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不能说学生的举报就是假的。
徐昕:名誉侵权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刑事诉讼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学生们举报的事实,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则名誉侵权较难成立。
郑子殷:如查明是学生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了该老师的人格以及破坏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罪追究学生的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刑事责任,则老师有权追究学生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否能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
上游新闻:未成年人遭遇暴力体罚、猥亵性侵,往往心理恐惧且缺乏保存物证意识,我国现有法律如何保护?
刘文华:未成年侵害案件,都有隐蔽和证据难以收集的特点。一是要加强小孩的家庭教育,让孩子敢于告诉家长;二是要搞好教师师德教育,建设防止教师体罚和性侵学生的防火墙;三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要体现这类案件的特点,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能和成年人案件适用一个标准。
郑子殷:2013年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办案程序和要求到各部门如何各司其职,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暴力体罚,散见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虐待被看护人罪,原来虐待罪只处理近亲属之间犯罪,目前已经扩大到了被看护的学生进入到被保护的范围)。据了解,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正密锣紧鼓地制定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证据认定规则。
徐昕:立法层面在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特别增加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的内容;近来鲍某明案暴露出我国立法层面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权保护有缺失,应强化立法;司法层面,如果由于证据不足的原因无法追究责任人,则属无奈,但证据审查一定要慎重,要符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特点,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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