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经营十余年的河北衡水德斯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称德斯特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被当地彭杜村乡政府强拆,随后桃城区法院、衡水市中院判决彭杜村乡政府强拆违法,目前该行政赔偿诉讼仍在进行中。
彭杜村乡政府的代理律师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德斯特公司相关厂房未经土地、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合法审批,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公司负责人签过“承认建房系违法行为”的《保证书》。
4月13日,德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明表示,公司建厂是河北省子牙河管理处审批同意的。此外,他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上述《保证书》已作废。
▲当地乡政府称,被强拆企业负责人签过“承认建房系违法行为”的《保证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乡政府:企业签《保证书》承认违建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3年前,经营十余年的河北衡水德斯特公司厂房和机器设备被当地彭杜村乡政府强拆,随后桃城区法院、衡水中院判决彭杜村乡政府强拆违法。德斯特公司向乡政府提起行政赔偿,彭杜村乡政府则以“要求赔偿的建筑并非合法建筑”拒绝赔偿。德斯特公司又发起行政赔偿之诉,桃城区法院判定彭杜村乡政府赔偿德斯特公司损失及利息超2600万元,乡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5日,该案重审一审开庭。
截至目前,桃城区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彭杜村乡政府代理律师联系上游新闻记者称,德斯特公司建设的厂房位于王许庄-善庄弃土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始终未经土地、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合法审批,且水利部门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以及督导组“双违”情况登记表等,早已确定其为违法建筑,在拆违范围之内。
上述律师表示,德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明曾在2009年6月15日出具过《保证书》,基本内容为:承认建房系违法行为;保证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十五日内无偿按要求拆除,不讲任何条件;保证自行承担清除建筑所需全部费用;保证如因建房引起法律纠纷由其负全部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保证书》是被告乡政府在行政赔偿二审时提交了复印件,原件当时没有提交。由于没有原件,德斯特公司代理律师对其不予认可,且认为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故不应采信,同时也当庭指出乡政府丧失举证时效。
▲律师对时任桃城区水政执法大队队长的《调查笔录》显示,《保证书》在子牙河管理处同意建厂的批文下来后已经作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时任执法队长:有了省批文《保证书》作废
针对彭杜村乡政府代理律师的说法,李广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10年德斯特公司建厂,是经过桃城区水利局同意并由其报送材料给河北省子牙河管理处审批同意的,经过多级水利部门的合法审批,所以与任何审批手续没有的“双违”建筑,有着本质区别。
李广明表示,乡政府所说的《保证书》没有证明力。首先,乡政府无权在重审阶段将《保证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另外,他向法庭提交的律师对时任桃城区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队长的《调查笔录》,该笔录能够证明《保证书》在子牙河管理处同意建厂的批文下来后已经失效。
时任水利局执法队队长的《调查笔录》显示,该执法队长知道当时正在号召乡、村大办企业,但是他告诉李广明,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没有批准手续是不能建任何工程的,需要四个条件才可以:第一,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土地法规定,由村委会批准,合法的土地流转和承包手续;第二,滏阳新河是国家二级河道,属省一级管理,必须经省水利部门批准;第三,必须遵守《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即保证书;第四,在使用过程中对水利工程不得有丝毫的损坏,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随后,该队长拿了一张白纸给李广明,叫他签《保证书》,李广明就写了上述《保证书》内容,也提交了其他相关手续。该队长对李广明说,手续办全就合法。一年后,该部门收到省水利厅文件,该文件批准李广明建厂房,随后李广明找执法队长要《保证书》,该执法队长说,“有了省里的批文,《保证书》就作废了。”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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