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客户端消息,8月29日,晚报记者从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获悉,红河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受贿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422余万元,并为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杨照民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242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杨照民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照民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愿承担应负的责任,接受法律的惩处。
杨照民在作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他说:“我是一名法官,参加工作几十年,党龄也是几十年,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对法律缺乏敬畏,才出现权钱交易,我的行为对公正司法带来危害,我深深的忏悔……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朋友……”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照民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2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红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题为《受贿2422万!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一审被判13年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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