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消息,两个收费站之间的里程是82千米,却收取87千米的高速公路费,按照收费标准计算,这多出的5千米,就要多收取5元钱。
高速方面认为收费站外5千米外沿线是高速公路工程的一部分;沈阳律师董茂强认为这5千米并不属于高速路,按照高速路收费显失公平。
整整两年时间,董律师进行了6场诉讼。今年8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高速方面需要返还董律师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
记者调查发现,判决生效后,该路段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因此改变。
“沈阳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费有问题”?
60岁的董茂强是沈阳的资深律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沈阳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费有问题。
“2015年下半年,我刚换了一款机动车,走高速或市内路途时就喜欢计算一下里程,然后看看新车的油耗。”董律师表示。
2015年9月8日,董律师开车从沈阳去康平,“走的沈北新区收费站上高速,然后在康平站下高速,当时我看高速的指示牌好像是83千米,出口显示收费40元。高速公路的收费是里程乘以单价,我就感觉这个收费不对,83千米咋也收不出40元啊”。
“我查了一下他们的官方网站,收费标准是0.45元每千米。咱们辽宁省的高速收费都是5元的整数倍,40元应该是多收费了。”董律师认为。
信息公开:费用包括收费站外5千米
《关于高速公路沈北新区至康平段计费问题的答复》:“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2015年9月12日,董律师向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出律师函,要求高速方面向自己答复该区间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构成。
2015年10月12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了《关于高速公路沈北新区至康平段计费问题的答复》:“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沈北新区站至国道203线与十大线交界处的5千米公路为一级公路,属于沈康高速二期工程项目。此段公路与衔接的沈康高速公路一同经省发改委审批,建设费由省交通厅一同列支……故确定该路段为沈康高速二期工程的起点,计入全省高速管理路网收费里程,对通行沈北新区收费站的车辆按统一收费标准征收该路段通行费。”“董茂强律师通行沈康高速(S2)从沈北新区站进入,到长深高速(G25)康平站驶离高速,高速公路行驶距离为82千米,但按87千米计费,包括沈北新区站外沿线5千米。”
“按照这个计算方法,如果是82千米,每千米收费0.45元,应该收费36.9元,实际将按照35元收取;而87千米应该收费39.15元,实际就是40元,两者相差了5元钱。看了这个答复,我弄明白了40元收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但是又有了新的问题:收费站外5千米也按高速收费,这个合理吗,有没有依据?”董律师表示。
2015年11月9日,董律师再次给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函,请对方说明沈北新区收费站外5千米外沿线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法律依据,并公开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
行政诉讼 高速方面终审败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局没有在30个工作日内向董律师履行答复职责,属于程序违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高速局的上诉。
“这回他们一直没有给我答复,我决定起诉他们。”董律师表示,“其实我本身很少去康平,就算去了,5元钱的收费对于我、包括很多司机来说也不是大问题;如果要是走诉讼程序,也会耽误我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个收费太隐蔽了,一般人不可能发现。这个问题既然让我发现了,我就想较真一下,看看这个收费合理不,这个不是为了我个人,是为了所有走这条高速公路的司机,这相当于公共利益啊!”
2016年1月6日,董律师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沈北新区收费站至康平收费站区间高速公路40元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构成;公开沈北新区收费站外5千米外沿线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法律依据,并公开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
“高速局的第一次回函中都已经对董律师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董律师的第二次信息公开要求是重复要求。”高速局方面表示。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局没有在30个工作日内向董律师履行答复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高速局上诉。2016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高速局的上诉。
“其实我起诉之后,高速局就又给了我一次答复,说收费标准和法律依据已经回复我了,收费标准由其他部门制定,高速局只是执行;关于听证的问题也不属于高速局的答复范围和公开内容。”董律师表示,“行政诉讼虽然判决我赢了,但是还是没有解决这5千米收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终审判决退还5元高速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个路口供行人、非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进出该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该路段并非高速公路; 同时高速方面也无法证明董律师行走了该5千米路段。
2016年2月18日,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该段高速公路的收费单位调整为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一起诉,发现被告不对了,于是只好撤诉。”董律师表示。
2016年7月22日,董律师特意又跑了一趟沈北新区到康平段的高速路,之后将辽宁交投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元通行费。
案件在和平区法院审理期间,辽宁交投集团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开庭后,法院工作人员到该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提交了两个政府文件和省政府的审批公文,以及在报纸上打的公告。辽交高管发【2009】326号文件中表述沈阳至康平高速“线路起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国道203线与十大线交叉处……并在K5+000处设置沈北新区主线收费站。该路段现已建成……具备开通营运条件……”
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董律师败诉。董律师上诉。
“辽宁省政府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将沈北新区收费站设置在沈康高速5千米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二审期间,辽宁交投集团公司表示。
“无论是请示还是批复,都是对于该高速公路具备开通条件的描述,都没有明确出口外5千米可以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收费;交通部对于高速公路有着明确的规定,涉案的5千米明显不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起修点并不能必然定位为高速公路的收费依据;涉案的5千米路程上有多个岔路口,并非封闭路段,很可能有司机从收费站出来之后从任意一个交叉路口驶出。”董律师表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涉的5千米路段的养护管理由地方负责,与高速公路的标准不是同一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个路口供行人、非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进出该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该路段并非高速公路;同时高速方面也无法证明董律师行走了该5千米路段。
今年8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辽宁交投集团公司返还董律师的高速公路通行费5元。
记者调查
涉案高速路段仍按87千米收费
12月19日中午,记者赶往沈康高速公路沈北新区收费站。
在国道203线与十大线交叉处以南的虎石台大街,大部分限速为时速70千米;而国道203线与十大线交叉处以北向收费站行驶的案涉5千米公路,大部分限速为时速60千米,临近收费站限速降为时速40千米。记者调查发现,该5千米路段至少存在8个分岔路口。
在沈北新区收费站,记者随机询问了多名从该站驶离高速公路的车主,从康平站上高速的高速费依然还是按照40元收取。
“没注意过里程,感觉高速肯定不能乱收费吧!”
“如果真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费,那我认为肯定是不合理,我也没跑着啊!”司机们纷纷表示。
“确实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费,这条高速公路开通到现在就一直这么收。”收费站工作人员表示。
原标题:82千米高速凭啥按87千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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