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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条例:子女强行“啃老”将受处罚
09-22 10:36:39 来源:河北青年报

河北青年报消息,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现如今,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住房等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有发生。9月2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河北省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所在公历月为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集中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

该《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老有所依 物质和精神都要有保障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也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

同时,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

此外,不仅子女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了物质、经济方面的赡养,在精神上,《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权益保护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这些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此外,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便“老”服务 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条例》规定,要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但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同时,为了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条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子女强行“啃老”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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