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新疆“厕所沉尸案”被改判无罪当事人李建功的家属处获悉,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建功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9万余元。
▲兵团第二师中院决定赔偿李建红204.9万余元。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07年1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派出所报警,当地居民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具尸体,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死者系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
案发数日后,居住在附近的39岁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刑拘,警方怀疑其案发当日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杀人。
2008年7月,兵团第二师中院一审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李建功申诉多年后,2016年7月,新疆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2018年7月,新疆检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随后新疆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改判李建功无罪。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相关指控不予支持。从被刑拘到改判无罪,李建功被羁押了近12年,共4378天。
改判无罪后,李建功向兵团第二师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李建功提出的赔偿事项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50万元、家人因申诉产生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50万元、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的2万元等,共计1153.8万余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
李建功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内容显示,2021年1月20日,兵团第二师中院决定赔偿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9万余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内容显示,兵团第二师中院决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5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3.1万余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建功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兵团第二师中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1万余元”作出了解释:因该院的错误判决,致使李建功被羁押4378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日常生活、工作、社会评价都受到影响,该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建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决定书
兵团第二师中院称,综合考虑该院侵权违法及过错程度、纠错的环节和过程、损害后果、刑罚轻重、羁押时间、李建功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因素,决定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151.8万余元)的35%,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对于李建功请求法院赔偿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2万元这一事项,兵团第二师中院认为,这一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月25日,李建功妹妹李翠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李建功被错误羁押12年,对204.9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并不满意,家属、律师沟通后将决定是否向新疆高院提出赔偿申请;目前,李建功对社会仍然难以适应,入狱时39岁,无罪出狱时已经51岁,“老父亲身体不好,他现在也没法出去找工作,就在家照顾老父亲。”
原标题:“厕所沉尸案”男子被羁押4378天后改判无罪 获国家赔偿近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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