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消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程师傅(化名)的爱车受到严重损伤,取车后的第二天,儿子也出车祸身亡,他悲痛欲绝。然而,令他难过的是,他将车辆送至成都武侯区的一家修车行后,车辆被更换的疑似还是旧的配件。
3月11日下午,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巡回法庭上,程师傅和修车行的两名工作人员对簿公堂,双方围绕车辆到底是否更换了旧件以及相关鉴定报告是否真实可信等问题,各执一词。
当天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修车行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程师傅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原告(程师傅)和委托鉴定人
爱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
疑似遭遇“以旧换旧”
程师傅与修车行的恩怨,要从2020年7月份说起。当时,程师傅的车辆已经修好,到了交付日期,作为一个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程师傅仔细检查了车辆维修的各种细节,现场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他说,就在开回家后的20天,他突然发现车辆的大灯、发动机罩和隔热垫等零件,不像是新的。
起初,他还只是怀疑,便找到了修车行工作人员询问。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程师傅坚持认为修车行给自己换的是旧件,而分歧也最终演变成了冲突。
2020年7月17日,程师傅再次将车开到修理厂,但修理厂仅答应为他补装车载摄像头,对其反映的旧件问题不予理会。
双方争执不下,程师傅当场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民警到达现场后认定系修车纠纷,建议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鉴定报告显示:有10项配件都是“旧件”
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测,2020年7月30日,程师傅就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更换的发动机罩、前大灯、前叶子板、前减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内的十项配件是否为旧件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所于8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的十项配件均为旧件。
程师傅的车辆
但在法庭上,双方却围绕这到底是不是旧件,展开了激烈辩论。修理厂否认了给程师傅使用旧件进行维修,主张其更换的配件均为新件。
并提出,车辆经过保险公司复勘和程师傅试驾,已提走车辆,应视为保险公司和程师傅均对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验收合格,其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为程师傅单方委托鉴定,未经过修理厂对鉴定的配件进行确认,且距离程师傅取车已经20天,无法排除从取走车辆到送交鉴定的过程中,程师傅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的情形。
为何中途经历20天都没有发现?程师傅坦言,之所以取车后20天才送交鉴定,是因为其子在第二天就发生车祸身亡,因此7月9日取车时,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急于用车处理家事,所以仍将车开走,直到家事处理完毕,才在7月17日再次找到修理厂,多次协商未果才选择进行鉴定。
被告(修车行一方工作人员)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维修费用
当天,在现场,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程师傅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车辆投保了车险,车辆受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鉴定意见书》虽然是程师傅单方委托出具,但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质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合理说明,“修车行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驳。”
程师傅在对维修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开走车辆,虽然与一般社会经验不符,但是说了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车的情况下作出的举动,行为动机具有说服力,符合人之常情。
法院认为,该修车行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更换的配件为旧件,构成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陈某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该案承办法官罗莎表示,近年来,汽修领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维修机构无资质、过渡维修、捆绑消费、配件以次充好、收费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权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发生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在于消费者与承修人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维修标准、修理技术、配件质量均难以作出有效甄别和准确判断。
汽修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提高责任心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维修档案登记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依靠诚信经营,以好口碑赢得好发展。同时,加强行业协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将监管落到实处,严惩不诚信经营行为,共同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爱车报修疑遭修车行“以旧换旧” 男子诉至法院申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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