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轻信对方“有关系,可以帮忙活动接工程”的承诺,建筑商刘某在2013年到2014年两年时间先后6次向美籍华人邵某、湖南人廖某林,四川人胥某国等人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予478万余元“活动经费”。
因没有接到任何工程,并得知对方伪造中纪委领导批示后,刘某报警。警方侦查立案后,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先后七次开庭公开审理。2018年6、7月间,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先后对邵某、廖某林、胥某国等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刘某先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均维持不起诉决定。2020年12月,刘某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目前最高检已受理该案。
活动项目无一中标
家住长沙市望城区的刘某20多年前即开始承包各类建筑项目工程。
2013年,在认识了20多年的老朋友廖某的介绍下,刘某结识了廖某的叔叔廖某林和美籍华人邵某。对方称有“几百亿的项目”想与之合作。
刘某回忆,与上述廖某林和美籍华人邵某认识之初,对方出入乘坐豪华轿车,长期吃住在五星级酒店,经常会介绍一些“中央和地方高官的亲属”与其认识,还称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很大的关系,每个省都可以做事。“这里有工程,那里也有工程,我给他们钱就能帮着活动承包项目。”
事后回想,刘某说,要其参加各种招标项目“就是诈骗的开始”。据刘某介绍,邵某和廖某林等人给其介绍的项目金额多为数千万、数亿的“大项目”。
▲配图
刘某回忆,他付给邵某和廖某林的第一笔活动经费是30万元。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显示:2013年6月左右,在长沙市芙蓉区某酒店与刘某见面后,廖某林、邵某向刘某谎称邵某与时任湖南省某领导有密切关系。随后邵某联系一吴姓男子到长沙,称该人和湖南省委某领导有很好关系。可以帮助刘某承接到长沙市某条道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刘某信以为真,先后交给廖某林30万元现金作为邵某、廖某林等人运作该工程的费用。
2013年12月,上述改造工程项目开标后,刘某没有接到该项目任何工程。
随后,邵某和廖某林又以凭借关系可以帮助刘某获得长沙某高架桥工程、广西某高速公路工程、某个造价3个多亿的项目为名,先后向刘某索要活动经费共计270余万元,并带着刘某到各地参与投标,但所有项目无一中标。
一份伪造的领导批示
在刘某对邵某和廖某林的所谓关系和能力开始起疑心时,2014年,邵某带着刘某去见了湖南一家大型建筑集团的董事长。这次,邵某带了一份特殊的“筹码”。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因上述项目失败后,刘某多次找邵某和廖某林要求退还其此前花费的费用。2014年10月份左右,邵某和廖某林主动找到刘某,让其在长沙联系一个即将要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谎称他们可以凭借关系帮刘某拿到项目以弥补刘某此前的损失。随后刘某了解到这一项目确实即将开始招标,便告诉邵某让其运作。不久,邵某告诉刘某,其已联系到胥某国,称胥某国和中纪委的领导有关系。可以帮助刘某拿到该项目。
▲起诉书中关于伪造中纪委领导签字的部分内容
2014年10月15日,刘某给了邵某30万元作为其联系上述项目的费用。邵某将其中20万元给了胥某国。
随后,胥某国以中纪委工作人员的名义两次带刘某到湖南某建筑集团见了“公司的领导”。
起诉书显示,胥某国向该公司董事长叶某提供了刘某的个人简历,上面注明有“中纪委领导批示”,让叶某给刘某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25日,胥某国安排其同学李某周在北京通过办假证的路人伪造了一份中纪委领导给叶某的《批条》,并让李某周在北京通过办假证的路人模仿中纪委领导签名,通过快递从北京寄到长沙,随后胥某国将其交给了叶某。
事后,胥某国以帮助刘某承接工程的名义向其索要了123.31万元。刘某在2015年2月16日至6月8日期间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123.31万元转给胥某国。
刘某回忆称,因为这份“中纪委的批示”,他得以见到上述湖南某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叶某。“第一次见面,董事长态度很好,口头答应为给我安排一个外地的大学工程项目。”刘某说,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次与对方联系并要求见面时,对方已不再见他,并告知刘某,胥某国所谓的“中纪委领导签字批文系伪造,中纪委的领导不可能写这种条子”。
此事发生后,刘某意识到邵某、廖某林、胥某国等人一直是在骗自己,在多次索要已经给出的478万“活动经费”无果后,刘某选择报警。
▲中纪委给办案机关发函,确认领导签字系伪造。
警方介入后,曾向中纪委办公厅去函核实上述领导批示的真伪,2016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发函称上述中纪委领导批示系伪造。
因涉嫌诈骗罪两嫌疑人被批捕
警方立案调查后,2016年7月,邵某和廖某林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9月29日被移送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胥某国被另案处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刘某单次被骗取的金额最高达229万元:2013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廖某、廖某林、和邵某等人声称能让刘某在广西某高速项目中标,之后以获得央企特级资质和协调关系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229万云。其中现金24万元,其余为银行转账。
为了骗取刘某钱财,上述嫌疑人还谎称结识部委领导亲属。2014年,上述嫌疑人等谎称苏某为交通部某领导亲属,能让刘某在广西另一高速公路翻修工程项目招标中标,以协调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刘某15.2万元。
2014年3月到11月期间,上诉嫌疑人又以帮助活动和投标广西和长沙当地多个项目为名,多次骗取刘某钱财。
起诉书显示,刘某478余万元钱财被邵某等人骗走后,被用于在高档餐厅、KTV消费,偿还私人债务,甚至参与赌博。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2017年1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补充终结后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2月20日重新移送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3月31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邵某、廖某林向被害人刘某虚构自己与政府相关领导有特殊关系,谎称能够凭借关系帮助刘某承接各项工程项目,分多次骗取刘某财物478.51万元。
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廖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邵某实得赃款150万元、廖某林实得赃款115万元。两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份有争议的协议书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邵某、廖某林等人涉嫌诈骗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7次公开开庭审理,但迟迟没有判决。原因在于审理过程中,嫌疑人邵某提供了一份新证据。
2017年11月1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建议书》。《建议书》称邵某、廖某林涉嫌诈骗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林辩护人当庭提交一份《工程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施工服务合同》,在该合同中写有“保证按协议执行”并有刘某签字和具体日期,同时盖有“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章。
▲引起争议的协议书
对于这份新证据,建筑商刘某称上述内容不是其本人书写,“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伪造,要求对其签名的字迹真伪和“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
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14日向刘某宣读了一份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是上述协议书中签字鉴定为真实有效。
刘某称,上述协议被鉴定为真意味着其与上述诈骗嫌疑人之间属正常的合作关系,双方资金往来变成了“普通的民事纠纷”。
2018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书称在审理上述诈骗案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2018年6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邵某、廖某林等人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针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刘某提出质疑,要求在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或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未果。
2019年6月,刘某委托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工程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施工服务合同》第二页左下方处自己所签的“保证按协议执行”的字迹及签名和日期进行鉴定。对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标称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的《工程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施工服务合同》第二页左下方处的字迹及签名不是出自刘某笔迹“。
刘某的另一个质疑是,上述协议《工程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施工服务合同》显示,刘某签字日期为2014年1月7日,而刘某提交的一份银行转账业务凭据显示,当日其在长沙银行办理一笔转账业务。而提供新证据的邵某称,协议是双方在广西签署。刘某称,同时,检察机关调取了其在2014年1月8日的航班资讯和嫌犯邵某的同日航班资讯,显示两人1月7日不在同一城市,刘某当日在长沙,而邵某在上海。“两个人都不在同一个地方,怎么能签订协议?”
而胥某国涉嫌诈骗一案因案情复杂,多次延期审查起诉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亦于2018年7月底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为现有证据中关于刘某给胥某国的款项具体是哪个请托事项的费用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邵某、廖某林、胥某国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刘某在2018年和2020年先后两次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申诉结果均为维持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其中针对上述廖某林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刘某与其签订的协议:《工程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施工服务合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因该证据材料系案发后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提供,是否虚假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邵某等以承揽、协调工程项目为由,从刘某处共获取或支出人民币480余万,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邵某等系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刘某财务,达不到认定构成诈骗罪并提起公诉的标准。
2020年12月,刘某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对邵某,廖某林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复查。12月24日,最高检短信回复刘某已受理该案。
原标题:伪造中纪委批示收取商人近500万,嫌犯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最高检: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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