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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纪委等匿名诬告,为何没判诬告陷害罪?专家解读
07-14 17:34:12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7月5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在其官网通报,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法院以沈志莉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7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更多详情。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北方工业大学原副校长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8名局级领导干部。

▲北京市纪委监委在官网通报了此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沈志莉的犯罪事实中,并不涉及诬告陷害罪。此前,根据公开报道,有落马官员曾涉诬告陷害罪。如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曾被曝出向中纪委等单位诬告有关领导干部,且被法院认定犯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有怎样的社会危害?什么样的诬告行为会触及刑责?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两位专家进行分析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指出,诬告陷害罪提及的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且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

“沈志莉捏造的或许是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道德行为’等,其动机和目的可能是要败坏他人名誉或者阻止他人升迁等。”彭新林分析,这或是沈志莉未被认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原因。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解释,若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诬告其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先后20余次向中纪委等单位匿名诬告

承认所谓“匿名举报”是为发泄个人不满

7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头版以“让象牙塔内风清气正”为题报道了北京首次组织开展高校“以案四说”(即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该报道中提到,警示教育会的案件的主角是因严重违纪违法被通报“双开”的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

据上述报道,在沈志莉的主要违纪事实中,被列于首位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北京市纪委常委李威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说。

该报道还提及,利用长期分管学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沈志莉收受巨额贿赂,无视招聘规定、招聘条件及工作程序,先后帮助20余人安排工作,16人因此解决北京户口,11人入职北方工业大学担任教师、辅导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警示教育片中,沈志莉忏悔道:“我没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权力把我关进了笼子里。”

1625725819113303.jpg▲沈志莉 图源:北方工业大学新闻网

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曾因诬告陷害获罪

指使人邮寄上千封信诬告其上司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也曾被曝出向中纪委等单位诬告有关领导干部,且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张敬礼与同案人犯诬告陷害罪。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张敬礼指使同案被告人廖洪炳等人,故意捏造廖洪炳曾请托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办事并给予其现金10万元、价值5万元虫草的事实,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并在中纪委调查期间,实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实。经查,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

法院判决记载,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曾向北京市公安局致《函》说明情况:2008年下半年,北京浩博中天公司总经理廖洪炳实名举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受贿。经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张敬礼在自己的供述中承认,2008年,他让廖洪炳实名向中纪委举报其上司,反映的问题是其虚构的。他和廖洪炳商量的具体举报内容,让廖来写举报信,并把其上司的手机、住宅、办公室电话、家庭住址和家里布置情况告诉廖,以便中纪委找廖核实时,廖洪炳能说准确。他还叮嘱廖,要用挂号信,实名举报,中纪委才能收到。

指使廖洪炳诬告不成,张敬礼又换人继续诬告其上司。据法院查明,2010年2月至5月间,张敬礼故意捏造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杨军、潘京萍向中纪委、卫生部、北京市公安局、国家药监局、各地药监系统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共计1000余封。经查,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

专家解释:诬告陷害入罪有严格条件

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法院认定沈志莉收受贿赂共计398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沈志莉并不涉及诬告陷害罪。

有诬告行为,沈志莉为何没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诬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

彭新林解释,据通报,沈志莉向中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等单位进行了告发,这跟张敬礼有相似之处,且其诬告对象明确,涉及到8名局级领导干部,诬告人数挺多,也算情节比较严重,之所以没定性为犯罪,是因诬告陷害罪有严格的入罪条件。

据悉,《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彭新林说,诬告陷害罪提及的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且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沈志莉捏造的或许是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道德行为”等,其动机和目的可能是要败坏他人名誉或者阻止他人升迁等。

胡永平同样提到,若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检举揭发犯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尤其是个别公职人员,往往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当然应予以惩处。

胡永平表示,诬告陷害的社会危害很大,涉及范围广。这种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还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胡永平和彭新林均提到,若当事人由于情况不明或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胡永平表示,要区分一般诬告行为和诬告陷害犯罪。二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特点。但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一般诬陷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当事人会面临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原标题: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纪委等匿名诬告,为何没判诬告陷害罪?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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