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妇携幼儿宾馆访友,幼儿玩耍时从宾馆窗户坠亡,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宾馆对幼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刘女士夫妇是永川人,2017年1月份,二人带着一岁多的小儿子小海走亲戚过年。因小海的舅舅和舅妈住在某宾馆三楼,小海等人晚饭后到该宾馆房间玩耍。刘女士到了房间后便打开铝合金玻璃窗透气。小海先是在床上玩牌,后推着椅子到处玩,大人们在一旁说笑,也未注意小海,不久小海把椅子推到窗边,并爬上窗台玩耍,后从窗台坠落至楼下人行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
2月9日,王先生夫妇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其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宾馆认为,小海及其父母当天到宾馆系探亲,而非入住的客人,宾馆对小海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房屋的窗台设计合理,不存在缺陷,故其对小海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核实,小海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0万余元。另查明,宾馆的塑钢玻璃窗外安装了铝合金钢管焊接的格栅,且该栅栏左边半扇可开启,并设置有锁孔,事发时该格栅关合但锁孔未加锁或铁丝固定。栅栏系当地镇政府对街道风貌改造时安装,完工后交付给宾馆管理使用。栅栏距离窗台较近,若当时栅栏落锁或者固定好,王小海即使从窗台坠落也有栅栏能够卡住。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夫妇作为小海的监护人,在进入房间并打开窗户后未仔细检查外侧的铝合金栅栏是否关好,当小海站在凳子上到窗台边玩耍时也未予以阻止,以致小海跌落窗台后死亡,二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小海并非入住宾馆的顾客,但其跟随家人到被告处探亲时,被告的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也未就格栅处存在危险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小海等人到达被告处房间时天色渐晚,且窗外栅栏呈关闭状,凭直观难以判断是否固定及安全,故被告对小海坠落窗台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宾馆对小海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后经市第五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夫妇各项损失20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游新闻-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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