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廖女士和丈夫唐某开了一家便利超市,并以唐某的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1月,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便利超市归廖女士所有,前夫唐某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偿转让给廖女士使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廖女士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要求其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说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本案中,廖女士和唐某协议离婚,唐某退出了该超市的经营,实际经营人变为了廖女士,所以,廖女士需要重新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外,《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经营资格,是一种赋权行为,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不能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出转让的约定。
特别提醒广大卷烟零售经营者,任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和无效的。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应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若以非法转让的方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一经发现,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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