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任何的借款能力,却在企业主面前夸下海口,并签订了不可能履行的千万元级大合同。合同诈骗惯犯杨某某把别人坑得很惨,以佣金和利息的名义获利后,他大肆挥霍,购买了奔驰车、浪琴表,挥霍无度。
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某某被重判。
1500万大合同
早年,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重庆市永川区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17年10月,该机械公司因周转资金紧张准备向外寻求借款。杨某某知道后,在其根本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向该机械公司虚构其可以向该公司出借1500万元的事实,取得该机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信任。
同年10月23日,在该机械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办公室内,该机械公司以工作人员龙某某的名义与杨某某签订借款15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融资服务合同》,次日又以四个门面作为抵押物与杨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24日、27日,该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杨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利息和佣金共计144万元。
奔驰车、浪琴表
然而,杨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即携款潜逃。
借款人找不到杨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即报警。
2017年12月1日,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原来,杨某某是一个合同诈骗的惯犯。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永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也就是说,在实施诈骗时,杨某某出狱还不足一年时间。
遗憾的是,杨某某被抓获时,骗取的财物已所剩无几。东拼西凑,他只只能退赔该机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杨某某得手后,先后将上述违法所得分多次向其他人员转账共计70.7万元,其余违法所得被其用于购买浪琴手表、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等物品及其他生活耗用。
8年半有期徒刑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累犯、坦白和部分退赔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2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讯员黄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