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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户信息披露给别家公司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赔偿
04-23 18:10:2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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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重庆市高院联合四川省高院共同召开了“川渝两地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把公司信息披露给别家公司获报酬

2018年5月下旬,谭某应聘进入了重庆一家工商咨询公司商务部门从事商务顾问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推广获得的客户信息进行跟踪,并与客户谈判、签约。

同年8月至去年3月,谭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公司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另外一家咨询公司。

该咨询公司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谭某所在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为其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事后,该公司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谭某作为报酬。

东窗事发员工被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后来,谭某所在公司发现后,将谭某和这家咨询公司一起告上了市五中法院,索赔损失。

经核算,上述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依两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确定成交金额计算,共计近2.5万元。

市五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谭某在其任职原告公司商务代表期间,与被告公司共同实施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近7.5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市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介绍,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对于客户名单、交易意向包括具体需求、价格咨询等具有即时性和私密性且能带来现实利益的商业信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权利人员工为谋取私利,串通同业竞争者,共同实施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损害权利人利益并使同业竞争者获利,情节严重,构成恶意的共同侵权,应当对员工和同业竞争者处以侵权所获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连带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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