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眼-重庆广电消息,今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破坏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竟是有人捉蟾蜍(癞疙宝)被判刑!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那是非分之想!不法分子想吃癞蛤蟆的肉,那也是非分之想。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晚上,铜梁区某村村民骆某在家中的房前屋后,使用手电筒、编织袋等工具,在该区域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情况下,采取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捕获蟾蜍共计209只。次日,骆某去镇上出售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捕获的蟾蜍均系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 案发后,209只蟾蜍已放生。
“中华蟾蜍,俗名癞虼宝、癞蛤蟆,是农村常见的“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捕食对象有益系数达90%以上。”
裁判结果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骆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法官点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炸药、电击、电子诱捕、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
***家中必备的手电筒也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这种随处可见的癞疙宝也是应该保护的“三有动物”***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朱春亚
原标题: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他想“吃”癞蛤蟆肉 结果被判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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