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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山寨,重庆法院判赔80万元
02-04 17:02: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陈某赔付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陈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查明,百度在线公司系第5916520号“baidu”、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权利人。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为驰名商标。百度网讯公司为网站www.baidu.com的经营单位。百度在线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百度网讯公司使用,并确认两公司对百度网(www.baidu.com)和“简单搜索”App享有共同运营权利,且约定对于侵权行为,各方均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维权,或共同进行诉讼维权。

2019年2月19日,陈某注册了“baidu.mx”域名,并在baidu.mx域名上搭建“简单搜索”作为名称的网站,相关的图片作为标识,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该网站搜索结果页设有两处广告位,用于投放图片广告。2019年6月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的《域名仲裁裁决书》,裁决将争议域名baidu.mx移交给百度在线公司。

重庆市四中法院认为,根据godaddy平台的注册的设置,域名所对应的邮箱、手机号、身份信息,以及baidu.mx域名的DNS解析结果均可以确定陈某为适格当事人。陈某恶意注册baidu.mx域名,该域名与第5916520号“baidu”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构成近似,且涉案域名使用领域与涉案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足以导致互联网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已侵害了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陈某在baidu.mx域名基础上搭建以“简单搜索”“简搜”作为网站名称,先后以相关三个图标为首页标识,并以相关图表为搜索结果页的主要标识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的搜索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加强。在商业互联网的时代,域名是互联网中商业主体识别或身份标识的关键。商标侵权人往往通过复制、摹仿、翻译、音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通过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数字、字母等近似内容作为其域名并进行注册使用,该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互联网空间,不利于商业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此类案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原标题:百度被山寨 重庆法院判赔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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