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孩子后,男子却以“非婚生”为由拒绝抚养,当起了“老赖”!10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一起欠付3年抚养费的案件终于有了眉目。
2013年,曹某与张某相识,后来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就在此时,张某发现自己已怀上了曹某的孩子。可曹某不想要,劝张某打掉,扔下5000元作为“打胎费”便离开了。
2014年7月,张某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数月后,张某找到曹某寻求复合,接下来,三人共同生活两年多。2017年,曹某再次与张某分手。两人自始至终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孩子一直由张某抚养。而曹某在分手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给分文抚养费。2018年1月,张某便向江津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担50%。
判决后,曹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还躲了起来。张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在江津区一网吧将曹某找到并带回法院。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曹某回答:“我们又没结婚,这个小孩我当时就不想要,她背着我生下来了,我根本不想管。”曹某一直狡辩,且毫无履行义务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场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
随后,执行法官带着曹某完成了拘留前的体验等手续后,开车将其送去拘留所。“前方500米右转,到达目的地。”就在快要到达目的地时,导航里传出的声音让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曹某突然慌乱了起来,“只要你们不抓我进去,我什么都答应。”他开始叫司机停车,请求执行法官不要拘留他。
靠边停车后,曹某从其朋友处筹到的10000元抚养费转给了张某。确认转款成功后,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人张某取得联系。
最终,双方对剩余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教育、医疗等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最基本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法律条文均使用“子女”这一称谓,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别。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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