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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数据竞争国际执法案例 《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国际案例的研究
01-07 15:13:00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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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党校政法部、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在中央党校共同主办“数据竞争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讨会”。现场,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发布《数据竞争的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台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类问题,要充分看到数字经济高频创新和动态竞争的特点,从而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发现的竞争规则。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会长、原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表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全面重塑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以及国际贸易格局,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竞争资源。站在垄断法律行为的高度去重新认识企业经营活动,这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

从促进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应当鼓励数据共享行为,但数据共享又不能完全离开个人信息保护,否则,数据产业可能进入野蛮生长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指出,用户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保护要进行细致的划分。个人数据使用要有明确的知晓权、确认权和更改权。企业作为数据的生产者,数字经济必然是垄断经济,对数据垄断需要辩证分析,数据竞争产生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带来了影响,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此也是下一步符合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修改反垄断法需要考量的主要问题。

阿里研究院竞争政策中心主任崔书锋认为,大数据之所以成为竞争政策关注的问题,源于大数据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平衡保护竞争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造福消费者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如何在执法中引入有效分析工具问题、如何客观评估大数据对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大数据在竞争法上的性质地位。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巡视员聂林海提出五项主张,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当加快数据制度规划的研究制定,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发展和规范要并举,避免大平台的数据垄断侵犯消费者与中小企业的权利;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严肃约束、依法惩处;同时还应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快数据的互联互动与共享。

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认为,目前传统竞争法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不相适应,面对互联网中超级平台的的数据垄断,未来的竞争法应当处理好公私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营造出市场经济良好的司法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打造一套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的公法秩序。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的体系,包括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杨东指出,现有反垄断法是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难以对互联网时代的数字经济产业进行规制。

在新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的目标条款,提供更适当的法律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提出,目前已有的司法裁判的结果形成了一些共识,包括数据是一种财产,是一种利益,是可以受到保护的。经营者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编辑,并能够为其获取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数据应该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美国及欧盟等具有执行竞争法经验的国家,也同时开始对Google、Facebook、Microsoft 或Amazon 等掌握大数据的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近年来国内围绕数据垄断与平台垄断的问题屡见报端,数据平台竞争形式层出不穷,腾讯360抢夺用户“3Q大战”,顺丰菜鸟的强势对杠以邮管局居中调停暂停,抖音多闪和微信QQ围绕分享网页链接、用户授权登录的“头腾大战”冲突背后,都是数据流量之争。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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